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进入呼伦贝尔市开展医疗转运服务并停留超过8小时的呼伦贝尔市域外救护车辆,需向呼伦贝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履行备案程序。为进一步做好车辆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要求
呼伦贝尔市域外救护车辆提供医疗转运服务进入呼伦贝尔市72小时前,车辆所属单位应当向呼伦贝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并备案。如情况紧急,可在到达呼伦贝尔市24小时内履行备案手续。
二、备案材料
(一)呼伦贝尔市域外救护车辆备案申请表;
(二)派出地120急救中心或医疗机构派车单;
(三)救护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救护车辆驾驶员驾驶证;
(五)救护车辆所属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其他合法医疗机构资质证明文件;随车医护人员的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备案时效
呼伦贝尔市域外救护车辆每次备案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以派车地120急救中心或医疗机构派车时间为起始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当在备案凭证有效期满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四、其他事项
呼伦贝尔市域外救护车辆及其随行人员在呼伦贝尔市开展医疗转运服务期间,应当遵守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救护车辆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备案的事项和时限开展服务,不得擅自扩大服务范围或延长服务期限。
咨询电话:0470—8217411
附件:呼伦贝尔市域外救护车辆备案申请表
呼伦贝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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